很多公司在创立有限公司时随意对待公司章程,认为这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道手续而已,并且很多均是采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甚至仅依自己的意思对其进行约定。其实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对公司的成立及后续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股东对其并未谨慎对待,导致在后续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众多法律风险。
招聘广告是指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的以招用劳动者为目的的要约性文件。内容上,招聘广告记载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录用条件及薪资待遇等事项;形式上,招聘广告通过网络、人才市场、现场招聘等形式进行发布传播。那么,招聘广告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演进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已经“创作”出满足“作品”外观要求的内容——人工智能作品。但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考虑以及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困境,不宜给予人工智能以版权主体的身份。在比较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创制人、所有人、使用人、投资人以及人工智能虚拟所有等模式后,基于投资保护和孳息理论,宜将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人或人工智能机器所有人,但创作主体的署名仍然由人工智能所保留。同时,前述所有人在履行注册保护程序并缴纳费用后,才能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
基本事实: 一、祝某系安盛公司员工, 2006年1月1日,祝某向安盛公司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1%。2007年1月1日,安盛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祝某记载为公司股东。章程规定:1.安盛股份实行“股东身份必须首先是员工身份”的原则;2.新加入的股东若三年内离开公司,其股份由公司强行回购;3.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相应职权;4.股东退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任何股东有规定行为出现时,必须全部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由股东会强制取消其股东身份。祝某作
基本事实: 2015年5月15日,杨某某进入奥捷公司担任工程师,从事公司承接的自动化设备研发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聘用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第三条约定固定基本工资为月薪18000元(税后),定于次月20日足额发放;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未全面实际履行协议致使聘用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乙方(即杨某某)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偿付违约金;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违约金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2015年10月14日,杨某某以奥捷公司拖
被诉侵权不要慌,在先使用证据来帮忙——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诉讼主体: 原告: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俊义 被告: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堂;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清俊
基本事实: 上海万禹公司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余祥、高标,宋余祥担任执行董事,高标担任监事。 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2)吸收新股东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余祥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等等。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
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目前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申请但还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等。企业核心管理人员作为接触商业秘密的重要源头,在目前企业高管等核心人员频繁流失的情况下,如何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刻不容缓。那么,如何从员工的角度加强商业秘密保
西门子股份公司与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吴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县西门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炳均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主体大致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三类。对于上述三类合同主体,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各主体的范围,还应注意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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