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研究 > 企业法律风险篇

【企业输在哪】案件评析第005期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2125次

企业输在哪?

第005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告):宋余祥

被上诉人(被告):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确认上海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决议有效。

基本事实:

上海万禹公司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余祥、高标,宋余祥担任执行董事,高标担任监事。

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2)吸收新股东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余祥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等等。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2012年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同日,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经审验,截至2012年9月14日止,万禹公司已收到豪旭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9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2012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上述表决结果。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宋余祥、高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宋余祥作为万禹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确认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案件评析-输在哪?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豪旭公司抽逃了其认缴的9900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本案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万禹公司已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最后表决时豪旭公司对其是否被解除股东资格不具有表决权。万禹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了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律师评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豪旭公司虽为万禹公司99%股权的绝对控股大股东,但其抽逃出资,违背了公司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原则,导致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