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1476次
第007期
除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诉讼主体:
原告(上诉人):宁波奥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某
诉讼请求之一:
要求支付违约金54000元。
基本事实:
2015年5月15日,杨某某进入奥捷公司担任工程师,从事公司承接的自动化设备研发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聘用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第三条约定固定基本工资为月薪18000元(税后),定于次月20日足额发放;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未全面实际履行协议致使聘用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乙方(即杨某某)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偿付违约金;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违约金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2015年10月14日,杨某某以奥捷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奥捷公司提出辞职,并通过快递方式于2015年10月16日送达给奥捷公司。后奥捷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杨某某支付违约金54000元,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仲案字[2016]第114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奥捷公司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奥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奥捷公司上诉请求。
案件评析-输在哪?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该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奥捷公司与杨某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未全面实际履行协议致使聘用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因该条约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所以是无效的。虽奥捷公司主张其高薪聘请杨某某是作为重要技术人才履行职责,这与服务期性质一样,故违约金约定可适用,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应当为其工作的年限,而奥捷公司仅是聘用了杨某某,并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也未有服务期的约定,因此,奥捷公司要求杨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服务期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劳动关系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履行,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因担保只适用财产关系,因此原则上违约金条款不适用劳动关系。关于服务期条款,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从中受益,所以相应应接受限制,允许约定法定范围的违约金;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因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就接受了竞业限制,所以要接受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本案中,奥捷公司与杨某某违法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违约金条款,因此该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案例:(2016)浙02民终3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