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1973次
很多公司在创立有限公司时随意对待公司章程,认为这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道手续而已,并且很多均是采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甚至仅依自己的意思对其进行约定。其实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对公司的成立及后续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股东对其并未谨慎对待,导致在后续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众多法律风险。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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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就必须对股权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是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这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但是如果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公司本身是人合性非常强的一种公司形式,所以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实类似这样的约定可能会面临着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合理性的限制:
现有股东与转让股东利益的平衡就显的尤为重要,所以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合理性的限制。公司参与者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注意到自由的边界,如果由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而让股东永远“锁死 ”在投资中,则该限制是无效的。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作出合理的限制,比如可以在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确定相应的购买比例。公司章程仅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并非禁止股权的转让,因此也并不违背股权自由转让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也可以做出合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