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宋某于2010年7月5日入职被告温州口腔医院处工作,岗位为行政后勤,负责水电等维修。双方先后订立三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7月5日至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年初,温州口腔医院另行聘请了一个水电维修员。之后,两人各负责一个院区,双休日两人轮休。
案件事实: 宁波江北铭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瑞公司)注册号第11561963号“totes”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室内足球游戏桌;游戏机;游戏用筹码;掷环游戏用铁圈;室内游戏玩具;飞盘(玩具);智能玩具;玩具望远镜;国际象棋;国际象棋棋盘(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案件事实: 2012年11月28日,贵州黔西县人民政府与山城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就贵州省扶贫生态黔西示范园项目委托山城公司进行代建,双方约定了一些列内容。 2013年3月21日,上诉人双方签订《施工协议》,就移民生态园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内容、造价计算、付款方式等做了约定。
案件事实: 曾某于2009年9月起在重庆市经济贸易学校(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机电技术应用专业学习。毕业前,曾某(乙方)与赛迪公司(甲方)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曾某便到赛迪公司从事下料工工作,2012年6月9日,曾某在赛迪公司从事下料工工作时不慎受伤。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而不应理解为全体股东都同意该事项才能通过决议,否则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基本事实: 2010年6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275号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未查实茸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执行。茸城公司被注销后,沙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扣划到开天公司和4个自然人股东款项共计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2012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就履行偿还银行5亿元贷款,运输公司向银行作出《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期限及数额。同年6月,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运输公司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对原承诺还款事宜做了变更,并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银行以该《还款协议》起诉运输公司时,关于该还款协议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运输公司公章是否生效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基本事实: 一、祝某系安盛公司员工, 2006年1月1日,祝某向安盛公司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1%。2007年1月1日,安盛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祝某记载为公司股东。章程规定:1.安盛股份实行“股东身份必须首先是员工身份”的原则;2.新加入的股东若三年内离开公司,其股份由公司强行回购;3.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相应职权;4.股东退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任何股东有规定行为出现时,必须全部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由股东会强制取消其股东身份。祝某作
基本事实: 2015年5月15日,杨某某进入奥捷公司担任工程师,从事公司承接的自动化设备研发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聘用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第三条约定固定基本工资为月薪18000元(税后),定于次月20日足额发放;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未全面实际履行协议致使聘用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乙方(即杨某某)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偿付违约金;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违约金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2015年10月14日,杨某某以奥捷公司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