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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输在哪】案件评析第015期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2498次


企业输在哪?

第015期


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诉讼主体: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

被告(上诉人):温州口腔医院

诉讼请求之一:

撤销《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事实:

原告宋某于2010年7月5日入职被告温州口腔医院处工作,岗位为行政后勤,负责水电等维修。双方先后订立三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7月5日至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年初,温州口腔医院另行聘请了一个水电维修员。之后,两人各负责一个院区,双休日两人轮休。温州口腔医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续签下一轮劳动合同。宋某在签收该通知时备注“还没有协商,属温州口腔医院单方行为”。宋某在温州口腔医院处上班至2015年2月28日。因劳动仲裁委逾期裁决,宋某起诉要求撤销《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输在哪?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享有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温州口腔医院与宋某签订的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系双方连续签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订、续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温州口腔医院在期限届满前未经协商单方作出到期终止的通知,侵犯宋某在三次固定期限届满后的协商和请求续订的权利,二审法院认为宋某请求撤销《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单》,于法有据,原判未予支持不当,予以纠正。


律师评析

为避免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多次短期劳动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或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而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是否有意愿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及保持何种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及建立固定或不固定劳动合同关系。在上述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如劳动者不愿意恢复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恢复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须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本案中,宋某与温州口腔医院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宋某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与温州口腔医院保持劳动关系,而温州口腔医院只有同意续签的义务,因此温州口腔医院无权发通知拒签劳动合同,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