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3 浏览:2次
文|江啸龙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二)》在用工主体责任、混同用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标准、竞业限制、社保缴纳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企业影响重大。
《司法解释(二)》第一、二条分别规定了业务转包/分包、挂靠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第一条规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时,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可直接要求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第二条规定,无合法经营资格主体挂靠经营时,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可直接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因此,无论是转包/分包还是挂靠,企业都将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为此,企业该如何调整管理思路呢?
一、承包企业转包/分包情形
(一)选择与具有经营资质的转包/分包主体合作:
1.合作前,审查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范围与承接的业务是否相符;审查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是否尚在有效期内以及有效期的期限。
2.合作过程中,要求转包/分包主体定期提供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3.在承包协议中约定,若转包/分包主体在合作过程中丧失经营资格,企业可以解除转包/分包协议的条款。
(二)若承包企业必须选择与没有经营资格的转包/分包主体合作,则须做到:
1.优化转包/分包协议条款。(1)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2)增设转包/分包主体的履约保证金及企业追偿权条款,约定若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利并支付款项,企业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相应的款项,超出履约保证金上限部分企业有权追偿等内容。
2.建立用工风险防控、转移机制。(1)建立账户监管机制,由承包企业监督转包/分包主体支付劳动报酬等款项。(2)转移工伤赔偿风险,承包企业可要求转包/分包主体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及补充购买雇主责任险等。
二、挂靠情形
(一)重构商业模式,将挂靠模式转为直营或合作等模式。
(二)若必须保留挂靠业务的,则:
1.优化挂靠协议条款。思路参照转包/分包情形,不再赘述。
2.建立用工风险防控、转移机制。思路参照转包/分包情形,不再赘述。
《司法解释(二)》的颁布,对企业依法用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企业管理提供了更清晰、更明确的思路。在此背景下,本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依托“劳动管理+法律”开发、优化了多款法律服务产品。我们相信,只有把法律融入到企业管理中,才能让企业远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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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团队负责人

江啸龙
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金华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特长: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用工法律服务领域,以“管理+法律”双维驱动为核心,助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深耕劳动法实务多年,累计为超100家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全流程服务,涵盖制造业、互联网、零售等多个行业。
服务理念:“管理+法律”,以专业实力护航企业用工安全。
编辑:江啸龙
终审:曾鲁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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