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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企业该如何合理运用劳动纠纷的管辖权规则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2355次

文 ▏江啸龙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分离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外派、劳务派遣等情形。在此情形下产生的劳动纠纷,该如何选择纠纷处理机构呢?

不同于民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的管辖机构是法律规定的,不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法律规定留给了用人单位在确定管辖机构时一定的选择空间,因此用人单位在产生劳动纠纷时应当合理运用。

首先,是劳动仲裁阶段。该阶段用人单位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因此从效率、成本等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可就近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将对具体案件丧失管辖权。

其次,是诉讼阶段。如上述所说,具体案件存在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劳动仲裁而丧失管辖权的可能性,但从管辖法院来看是可以夺回管辖权的。在案件已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进行裁决且不服裁决结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向法院起诉,可起诉的法院包括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与劳动仲裁确定管辖相区别,具体案件选择管辖法院以先立案的法院为准,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抓住起诉的时机,在收到裁决书后以最快的速度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以此先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方便后续诉讼。因此,确定管辖法院应抓住一个快字,否则劳动者一方抢先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将因此丧失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劳动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是基本规则,但用人单位只要合理利用管辖权规则,可以有限选择管辖机构并节省一些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