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1 浏览:1次
文|江啸龙
为吸引人才加盟,企业除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外,往往还会提供住房、落户等特殊待遇作为入职条件,并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但实践中,企业常常遭遇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的情况,此时企业应当如何挽回损失?
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二条明确了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时,企业可依法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为企业用工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何为《解释(二)》所指的“特殊待遇”?并非日常工资福利,而是用人单位为吸引、留存核心人才,超出正常劳动报酬与普惠性福利之外的专属利益,典型包括住房福利(房产赠与、购置补贴、购房款支付等)、车辆福利(车辆购置、车款补贴)、落户资格等稀缺性权益。
企业想要稳稳享有这项法定权利,需做好以下三点关键操作:
1.明确待遇+固定成本:与劳动者书面约定“特殊待遇”的具体内容,同时留存好购房合同、转账凭证、落户服务费等成本支出凭据,做到有据可查。
2.绑定待遇与服务期:通过劳动合同补充约定或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等,明确特殊待遇对应的最低服务年限,清晰界定权利义务。
3.坚守依法用工底线: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用工情形(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否则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丧失索赔权利。
需注意的是,赔偿金额并非完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成本计算,审判机关会综合考量企业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既保障企业合法投入,也兼顾劳动者权益平衡。
《解释(二)》的实施,既为企业特殊待遇投入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用工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依托“劳动管理+法律”,已优化升级多款针对性法律服务产品,助力企业将法律条款融入用工全流程,从源头规避劳动争议、远离诉讼风险。
END

江啸龙
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金华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特长: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用工法律服务领域,以“管理+法律”双维驱动为核心,助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深耕劳动法实务多年,累计为超100家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全流程服务,涵盖制造业、互联网、零售等多个行业。
服务理念:“管理+法律”,以专业实力护航企业用工安全。
编辑:葛云
终审:严小燕
联系我们: 公众号后台留言或致电0579-81338599,获取“企业合规自检清单”及定制化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