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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专业】| 员工午休期间在办公室跑步猝死,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6-03-26 浏览:0次

文|江啸龙


       近日,知名教育博主、考研辅导名师张雪峰猝死的消息轰动全网。据相关新闻报道,张雪峰于2026年3月24日12时26分在公司跑步后出现不适,被紧急送医抢救,于当日15时50分逝世。令人惋惜的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职场猝死与工伤认定的广泛讨论。不少人认为,若员工事发于公司区域、短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理应视同工伤。那么,员工利用午休时间在办公室跑步机上跑步猝死,到底能否视同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公众所讨论的上述情形展开法律分析:

       一、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的履职时段,午休是劳动者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用于个人用餐、休闲、运动等非工作事项,并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延续,所以午休时段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

       二、办公室跑步机是否属于工作岗位?工作岗位应为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特定区域,如办公工位、生产车间等,单位的健身区域与员工履职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场所,所以即便健身区域位于办公区域范围内,也不能等同于工作岗位。

       三、突发疾病与履行工作职责有无因果关系?视同工伤虽不要求疾病系工作原因直接导致,但必须限定在工作时间与岗位的时空范围内。午休跑步属于员工自主选择的娱乐活动,并非单位安排,也非工作所必需;且疾病发作的根本原因为个人身体原因,与劳动过程、工作强度等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员工利用午休时间在办公室跑步机上跑步猝死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逝者已矣,令人惋惜,但工伤认定具有法定标准,不能因情感而被突破。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企业应完善休息制度、配备急救设备、定期组织体检;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劳动者需合理安排运动强度,避免高强度健身与工作疲劳叠加,从源头降低猝死风险。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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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啸龙

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金华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特长: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用工法律服务领域,以“管理+法律”双维驱动为核心,助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深耕劳动法实务多年,累计为超100家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全流程服务,涵盖制造业、互联网、零售等多个行业。  

       服务理念:“管理+法律”,以专业实力护航企业用工安全。



编辑:葛云

终审:严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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