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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员工不按规定离职,公司能否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1999次




  文 ▏江啸龙

2015年6月,李某超入职A公司,同日与A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6款约定提前三十日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损失按照乙方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计算。”2018年6月30日,李某超因个人原因离职,口头通知了部门负责人,通知后次日离职。因未按《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辞职,公司扣除了李某超2018年6月份的工资。李某超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超2018年6月份工资。

为防止员工不辞而别或一辞即别,很多用人单位会做类似的约定,那么这样约定为什么是无效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就服务期及竞业限制事项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因此其他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就本案而言,A公司应当以李某超的违法离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进而要求李某超进行赔偿。但现实往往是很多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而约定直接扣除工资的行为又被认定违法,导致用人单位限制员工突袭离职的制度被架空,陷用人单位于被动的地位。

要解决上述问题,用人单位应从哪方面出发呢?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用人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损失为依据,例如招聘费用损失、培训费用损失以及违法离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要求员工进行赔偿。对于离职前所产生的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注重相应票据的存留以备不时之需;对于员工未按法定程序离职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例如“员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擅自离职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损失按照所有结余工资*未提前通知的天数/三十天计算”。

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主张,以防陷入非法克扣工资的处境。择业自由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能设置条件阻碍员工离职,但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