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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可随意不续签吗?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2623次


 文 ▏江啸龙



2017年12月14日入职泰山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双方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19年2月27日,陈泰山公司提交了一份《续订劳动合同意向2019年3月10日,泰山公司向陈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载明泰山公司决定在双方合同到期后,不与陈续签劳动合同。后陈某不服泰山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泰山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万元。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全部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本案中,泰山公司为什么会败诉呢?原因有二。

第一,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泰山公司在陈某入职时单独与陈某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这与法律规定是相悖的。劳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违反,那么对应的法律后果有两点:1、约定的试用期无效;2、试用期合同视为劳动合同。如此一来,泰山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不仅无效,而且视为已经与陈某签订一份为期3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

第二,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泰山公司在《劳动合同(试用期)》期满后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此,只有在陈某提出不续签或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泰山公司才有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泰山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泰山公司在陈某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陈某的续签请求,已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是陈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赔偿金,陈某选择要求泰山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时,应结合之前的用工情况进行法律后果分析,如果用人单位随意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可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