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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输在哪】案件评析第011期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2145次


企业输在哪?

第011期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而不应理解为全体股东都同意该事项才能通过决议,否则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诉讼主体:

原告:刘国栋。

原告:上海商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王颂军。

被告:全椒商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一、全椒商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9月16日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王颂军,全椒商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执行2008年9月16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全椒商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变更。


案件事实:

一、2004年5月18日,刘国栋与王颂军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商景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0万元,其中刘国栋出资699万元,王颂军出资151万元,由王颂军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二、2006年10月,上海商景公司、刘国栋与王颂军共同出资设立全椒商景公司,其中,上海商景公司出资650万元,刘国栋出资493万元,王颂军出资107万元,王颂军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全椒商景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各项内容。

三、2008年8月25日,刘国栋以挂号信方式分别向王颂军居住地、上海商景公司办公地邮寄了收件人为王颂军的《全椒商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通知》,并载明了开会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议题。2008年8月27日,刘国栋又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以上两地址向王颂军发出《通知》。2008年8月29日,刘国栋在上海商景公司门口张贴了《通知》。同日,刘国栋以手机短信方式向王颂军发出《通知》。

四、2008年9月16日下午1时,上海商景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刘国栋出席会议,王颂军未出席会议,该临时股东会形成七项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已经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2011年3月24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上海商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变更登记为刘国玉。

同日下午3时,全椒商景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刘国玉、刘国栋出席会议,王颂军未出席会议,该临时股东会形成各项决议。同日,刘国栋将上述决定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王颂军。


法院判决:

一、全椒商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9月16日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王颂军,全椒商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执行2008年9月16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全椒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全椒商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变更。

案件评析-输在哪?

一、全椒商景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免去王颂军职务、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职务变动移交事项并公司进行停业整顿和全面审计等决议内容,并不违反《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临时股东会议不是无效决议。并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可撤销的决议,而非无效决议。

二、刘国栋作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超过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均有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议资格;刘国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王颂军参加股东会议,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也通知了王颂军,临时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合法;王颂军虽提供租赁合同欲证明刘国栋邮寄通知的地址错误致使王颂军无法收到该通知,但该证据不能推翻刘国栋提供的记录王颂军本人签收刘国栋用挂号信邮寄的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通知的南证大厦邮件收发登记材料。

三、同时,临时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不违反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的表决是到会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亦符合公司章程“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规定。

律师评析


1.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是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2.从程序上来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以及通知的方式,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按通知参加了股东会并进行了表决,视为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的程序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条件。但是程序上的瑕疵也并不会导致决议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从决议的内容上来说,《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一些决议内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的等相关内容,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而不应理解为全体股东都同意该事项才能通过决议,否则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案号: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颂军与刘国栋、上海商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2013)滁民二再终字第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