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10 浏览:1次
文|严小燕
实践中,公司大股东凭借持股优势及控制权地位,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常有发生。由于信息不对称、话语权较弱等原因,小股东常常会陷入“无法参与决策、无法分得利润”等困境。本文梳理了五大常见情形,旨在让小股东认清法律风险,提前做好防范。
一、经营决策“一言堂”,小股东被架空
大股东往往依托表决权优势剥夺小股东的决策权,实际控制公司,实践中主要有会以下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
2.超越职权范围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如擅自变更经营方针、对外开展大额投资或借贷等,且未依法履行表决程序;
3.安插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架空小股东推荐的管理人员,使公司经营管理完全受大股东控制。
二、长期不分红,投资收益落空
公司利润分配权(分红权)是小股东的核心权利,也是投资的终极目标。
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高发。公司持续盈利,大股东却总是找各种借口不给分红,比如“公司需要流动资金”、“公司要扩大规模”等等。但大股东自己却通过长期往来款、关联交易等手段,变相占有使用公司的资金。
三、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实践中,大股东通过与自己控制的第三方公司实施关联交易,定向输送利益的情况也很常见。从形式上看,是正常经营交易行为,但实质却是转移公司利益,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大股东经常采取的手段有:
1.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方式,从其关联方处采购原材料、设备、服务等;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向其关联方销售公司产品、转让公司资产;
3.未经法定程序,为大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无偿担保,一旦被债权人诉讼,债务就转由公司连带偿还,最终倒霉的还是小股东。
四、通过股权稀释,压缩小股东利益
大股东也可能会通过调整公司股权比例,如通过增资等方式稀释小股东持股比例,来达到利益更大化的目的。具体表现为:擅自启动定向增资扩股程序,通过向自身或关联方定向增资,大幅降低小股东持股比例及对应表决权、分红权等。
五、知情权“被锁”,监督无门
股东知情权是小股东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分红权等核心权利的基础,大股东会以各种理由剥夺或限制小股东的知情权,导致小股东在权益受后束手无策。具体主要为:
1.控制财务管理权,如财务人员由大股东安排、财务审批权由大股东掌控。
2.拒绝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及会计账簿等法定资料。
小股东维权提示:上述情形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一规定。
当小股东遭遇权益侵害时,可通过依法行使股东直接诉讼或代表诉讼、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人士介入。
律师简介

严小燕
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业领域:专注于股权、破产与企业家财富管理。
原创服务产品:《股东风险隔离法律服务产品》、《股东退出公司法律服务产品》、《应收账款管理法律服务产品》、《企业法律风险体检产品》,《股东责任风险实务研究》、《公司解散清算实务研究》。
参与出版书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难点解析与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
职业愿景:为创业者做好创业法律保障,帮助创业者守住财富。
编辑:葛云
终审:严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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