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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专业】| 车位使用权纠纷之法院裁判尺度

发布时间:2025-11-25 浏览:1次

       近年来,车位使用权转让纠纷频发,合同性质的认定成为案件胜负的核心。业主主张是“租赁合同”,认为2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权利终止,退还超额价款;开发商则主张是“买卖合同”,强调业主获得的是长期使用权。究竟法院如何裁判?结合多起典型判例,我们为您梳理出法院认定此类合同性质的3大核心尺度。

尺度1——穿透合同表象,聚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价款性质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名称“一刀切”,法院首要审查的是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合意。实践中,业主常以“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主张合同为租赁合同,而开发商则以“一次性支付全款”“享有长期使用权”为由主张为买卖合同。此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买卖车位使用权的真实意思。

       如在(2019)津0105民初344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业主)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后,享有该车位的长期使用权,甲方(开发商)不得擅自收回”,且价款金额与同小区车位售价基本持平,最终认定合同性质为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租赁合同。

尺度2——买方对产权状况的“知悉程度”是关键抗辩点

       司法实践中,若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已通过合同条款、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知晓车位无法产权登记的事实,事后再以“车位无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合同为租赁合同,法院多数不予支持。  

       如(2020)皖民申515号裁定书中,法院指出,业主在签订协议时已签字确认“知晓车位不能办理产权”,其在合同履行多年后再以产权问题否定合同性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

尺度3——“以租代售”的认定:履行方式与使用年限是核心依据

       有些合同虽名为《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但实际履行中却呈现“买卖”特征,法院可能认定为“以租代售”,从而突破20年租赁期限的限制。判断的关键在于两点:

       价款履行方式:若约定“一次性支付全款”,而非分期支付租金,符合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特征;

       使用年限约定:若约定“车位使用权与住宅产权同年限”,远远超过《民法典》规定的20年租赁期限,明显违背正常租赁逻辑。

       在(2016)苏0991民初909号、(2017)苏09民终1698号、(2018)苏民申4351号系列案件中,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虽名为租赁,但结合“一次性付款”“使用权与住宅同年限”等条款,足以认定双方真实意思是转让长期使用权,实质为“以租代售”,最终支持了业主继续享有车位使用权的诉请。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时,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量双方意思表示、产权状况知悉度、价款履行方式及使用年限约定等多重因素。单纯以“未办产权”“超过20年”为由主张合同为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超额款项,胜诉难度较大。

(本文车位是指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出售、出租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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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秦一菲 实习律师

       秉持“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从基础法律服务起步,伴随企业发展,逐步探寻清晰的执业方向。

       以成为企业商事领域的资深律师为目标,用扎实法学知识与积极进取的态度,助企业在复杂商事环境中行稳致远,致力于成为企业发展的可靠羽翼。

       执业宣言:专注企业商事法律服务,以青春热忱与专业,护企业发展之路。

       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编辑:葛云

终审:严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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